人类应如何处理文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
初二作文 初二议论文
13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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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如果人们随意破坏环境,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自身伤害,例如,1:空气污染。2:盲目开发。3:乱砍滥伐。4: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只能让更多的树木枯萎,只会让更多的水土流失,也只会让更多的生物死亡!只希望人们不要再乱砍树木,多植树造林,只希望人们不要滥杀野生动物,和动物成为朋友。根据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键词:污染、植树造林、水土流失、调整、自然关系、环境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人们是否注重文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问题呢?
一、文明发展与人类的关系。
文明,先从卫生说起,看看自己身边的每一出地方,是否有垃圾堆积成山的地方。这样会给人类造成什么危害?它能污染空气,使人们呼吸的空气有害于自身。再瞧瞧自己身边的河水,是混黄一体,还是清澈见底。不过,我们八步却有这样的现象发生,2003年的春节,我们贺江的水为什么无缘无故变成了红色,为什么会从清澈见底转化成了朱红色。因为春节,家家户户都放鞭炮,放完鞭炮后的鞭炮残留物,全都扫入河水去,就这样,才使得贺江变成了红色,这条原来恰似十八的河,一转眼,却变成了年过七旬的老太太。河流被污染了,我们饮水也成了问题,如果我们全都喝这儿的水,自身也会受到伤害。就因为这样,环境一次又一次被污染了。大路上来来往往的小汽车是很多,但经常可以看到汽车的排气管后,总是有一阵乌烟一圈圈地冒出来,拖拉机是排气最厉害的,每当人们从后面经过一次,走出来的时,总会咳嗽几声。这样不仅污染环境,还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伤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呢?第一、我们要要求有关部门先处理好污水的排放工作,经达标后才能排放到河里。第二、臭气不能不经达标排放出来,要经处理才能排放出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空气清新,绿树成荫的环境里!
二、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环境发也不例外。长期以来,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人置疑,在环境法学领域亦如此,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环境社会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地砍伐树木,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为什么人们就不能多植树造林,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使得洪水不来侵犯呢?多植树不仅可以绿化环境,还可以替我们阻挡洪水的来临。这两全其美的办法,为什么人们不去利用它呢?如果人类还是继续这样破坏环境的话,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人类调整对象是否只限于人与人之之间的社会关系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且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那么环境法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就丧失了它的基本意义,就永远达不到它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有学者从法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演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法律原因以及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伦理基础进行了论述。对上述观点,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过程。自然过程与物理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
所以,我们应该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也保护野生动物,让“绿”近在眼前,让垃圾远在天边!
友情提示:请不要抄作文用去交作业。你可以学习、借鉴,期待你写出更好的作文。觉得写的好的可以给个赞哦
关键词:污染、植树造林、水土流失、调整、自然关系、环境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人们是否注重文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问题呢?
一、文明发展与人类的关系。
文明,先从卫生说起,看看自己身边的每一出地方,是否有垃圾堆积成山的地方。这样会给人类造成什么危害?它能污染空气,使人们呼吸的空气有害于自身。再瞧瞧自己身边的河水,是混黄一体,还是清澈见底。不过,我们八步却有这样的现象发生,2003年的春节,我们贺江的水为什么无缘无故变成了红色,为什么会从清澈见底转化成了朱红色。因为春节,家家户户都放鞭炮,放完鞭炮后的鞭炮残留物,全都扫入河水去,就这样,才使得贺江变成了红色,这条原来恰似十八的河,一转眼,却变成了年过七旬的老太太。河流被污染了,我们饮水也成了问题,如果我们全都喝这儿的水,自身也会受到伤害。就因为这样,环境一次又一次被污染了。大路上来来往往的小汽车是很多,但经常可以看到汽车的排气管后,总是有一阵乌烟一圈圈地冒出来,拖拉机是排气最厉害的,每当人们从后面经过一次,走出来的时,总会咳嗽几声。这样不仅污染环境,还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伤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呢?第一、我们要要求有关部门先处理好污水的排放工作,经达标后才能排放到河里。第二、臭气不能不经达标排放出来,要经处理才能排放出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空气清新,绿树成荫的环境里!
二、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环境发也不例外。长期以来,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人置疑,在环境法学领域亦如此,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环境社会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地砍伐树木,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为什么人们就不能多植树造林,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使得洪水不来侵犯呢?多植树不仅可以绿化环境,还可以替我们阻挡洪水的来临。这两全其美的办法,为什么人们不去利用它呢?如果人类还是继续这样破坏环境的话,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人类调整对象是否只限于人与人之之间的社会关系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且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那么环境法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就丧失了它的基本意义,就永远达不到它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有学者从法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演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法律原因以及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伦理基础进行了论述。对上述观点,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过程。自然过程与物理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
所以,我们应该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也保护野生动物,让“绿”近在眼前,让垃圾远在天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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